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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租赁市场发展中的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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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客车租赁资讯
我国汽车租赁业是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兴起的新型运输服务业。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社会对汽车租赁服务的需求骤增,市场前景看好,发展潜力巨大。汽车租赁经营是向公众提供以商业性质的汽车(运输工具)租赁服务方式;又是承租者通过租赁运输工具的使用过程,实现人或者货物空间位移的运输行为。租赁经营者与承租者的行为在管理和经营活动过程,存在适用两个不同的法律及法律关系,即:行政管理与被管理的法律关系和经营者与承租人民事(合同)的法律关系。同时又进入了两个市场,即:运输市场和资本市场。它是以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租承双方按其约定享有的权力、责任和义务,将其租赁的车辆(运输工具)所有权、经营权、管理权、使用权、保管权、收益权、处置权等有条件地分离,并以可移动的资产(车辆)租赁方式实施运输行为。由于租承车辆的使用活动有极强的复杂性、风险性、隐蔽性和互染性,已不同程度地危及乘(用)车人生命财产安全,影响了运输市场的正常秩序,侵害了合法经营者的权益,由于诸多原因给依法实施管理带来新的问题和难度,严重影响和制约了汽车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笔者浅析汽车租赁市场的现象和问题,就如何清整和规范汽车租赁市场,依法行政、科学规划、合理配置、加强管理、规范行为,略谈拙见、共同探讨。

一.特点与性质界定

由于汽车租赁业具有双重的法律关系和市场身份,经营者以提供运输工具租赁给承租人有条件使用的租赁经营服务。就行政管理和运输市场经营而言,租赁车辆是构成经营者市场资格准入的基本条件和生产要素之一。被租赁的具体车辆还应按照承租人使用的用途和运输对象进行界定和划分,对其使用租赁车辆从事运输活动的性质分为商业性质或非商业性质;使用车型及运输对象又分为客车租赁或货车租赁。从市场经营主体资格角度界定:租赁经营者是被经营许可人,是行政管理相对人,具有市场主体资格。因被租赁的车辆引发的法律后果,除承租人个人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外,租赁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使用租赁车辆的目的、用途角度界定:(一)从租赁消费行为看,应按其用途分为生产性租赁消费和非生产性租赁消费两种,即:商业性质和非商业性质。前者,由于运输行为是实现生产经营不可缺少的必要环节和手段,是以减少运输投入、降低生产成本、提高效益和效率、方便生产经营活动为目的的一种生产性租赁消费行为,即:商业性质的运输行为;后者,是以自身驾驶能力,减少运输费用、改善生活质量、方便自己乘用为目的的一种非生产性租赁消费行为,即:非商业性质的运输行为。如:单位租赁车辆为其经营活动及员工上下班等提供交通条件、为生产经营、工程建设等需要提供运输工具(专用车辆),采取不同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将租赁费用反映到经营成本或产品价格中的行为,就完全属于商业性质的运输行为。(二)从企业经营行为看,租赁经营者本身是商业性质的服务经营活动;而使用被租赁车辆的承租人,从事商业性质运输活动的行为已与一些专业运输企业,目前在深化改革中采取的利用资产、盘活资本、改变经营方式等一系列措施一样,在车辆所有权、管理权、处置权不变的前提下,将运输车辆由初级阶段的承包经营,逐步实行租赁经营(国外运输企业的做法)。由此看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据《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规章的规定,对其所租赁及承租使用的车辆及驾驶员依法实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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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租赁车辆的使用除自租、自驾、自乘用以外的,均应为从事商业性质运输活动的车辆,属于《道路运输条例》及配套规章调整和规范的范围。租赁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条例》及配套规章的规定实行市场资格准入,申请办理相关的经营许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按照经营许可程序、条件、权限实施行政许可和市场监管;并对《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配发的《道路运输证》中经营许可范围分别予以注明。

二.现状与存在问题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汽车租赁市场开放以来,人们出行和运输消费方式以及现代企业经营理念的更新和转变,给汽车租赁业提供了市场发展机遇和条件。国家颁布的《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令)[1998年第4号](以下简称《规定》),为依法管理和规范汽车租赁市场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为培育和促进汽车租赁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汽车租赁业自身的特点,再加上法规建设严重滞后,行业管理体制不顺、市场机制不完善、社会诚信度相对低,缺乏相关配套的政策和措施等,不同程度地影响了汽车租赁业的健康发展。

    我市汽车租赁业近20年的发展,经历了不同的三个阶段,即:从盲目到理性,再到在市场机制和作用条件下有序发展的过程。《规定》颁布前后(1998年)经营业户已发展到近45户,租赁车辆达2000部,平均年租赁天数仅180天,由于市场需求关系的变化,部分企业经济和经营状况难以维持;到2003年末,从事汽车租赁经营业户达25户,较规模企业4户,租赁车辆达2300部,平均年租赁天数达270天,车辆技术、服务能力、经济和经营状况普遍得到提高,汽车租赁市场趋于成熟;由于《道路运输条例》未将汽车租赁经营列入到道路运输经营行政许可事项,我市又尚未制定地方性法规,再加上行业管理体制不顺,从近两年来市场调查情况,有近40户不具备《规定》条件的经营者,未经许可从事汽车租赁经营活动,有近千部租赁车辆未配发《道路运输证》(实施经营许可,尚无法律依据)。不同程度地存在无法可依、市场无序、恶意竞争、侵权行为时有发生,严重侵害了合法经营者的利益,汽车租赁市场亟待依法实施清整和规范。

汽车租赁市场经过不断培育和发展,以从个别交通运输服务趋向普遍交通运输服务。为满足市场对车型、种类的需求,原以经营轿(微型)车型为主,转向高挡次、多类型和专用车发展。由于租赁的车辆没有任何标识,给实施违法行为提供了条件。如:承租人使用租赁的车辆和雇(聘)用驾驶员从事旅游(包车)客运、接送员工(学生)上下班(学),建筑施工,运输原材料、产(商)品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还有多人合伙出资合乘租赁车辆旅游、探亲、回城返乡等。另外,近年来发生多起交通事故、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据不完全统计因车辆使用技术引发的交通事故13起,以使(利)用非法证件骗取租赁车辆实施抵押(债)、变卖等违法犯罪的行为5起,给租赁经营者带来巨大风险和损失;同时给市场监督和管理以及控制、防范违法犯罪等带来难度。根据市场调查我市数百辆租赁车辆为近百家企业提供车辆租赁服务,且尚未为乘(用)车人投法定保险,已严重危及乘(用)车人生命财产安全,完全属于运输经营行为,严重扰乱运输市场秩序。还有的租赁经营者为了适应和满足交通消费的需要,集汽车制造、经销、运输和汽车租赁为一体,即:产、销、运、租一条龙。采取以销代租或以租代销、以租代运或以运代租等,方式灵活、变术翻新有较强的隐蔽性,应当认真研究,加以解决。天津客车租赁资讯

三.建议与对策

为依法规范租赁经营行为,增强规避经营风险的能力,提高租赁服务水平,应对市场的发展和变化,克服和解决目前汽车租赁市场存在的问题:

1.加快法规建设、理顺行业管理关系。《道路运输条例》颁布实施以来,部分省级人大正值组织制(修)订道路运输地方性法规,建议:将汽车租赁管理和经营行为纳入到行政法规调整和规范的范围;有必要国务院修订《道路运输条例》时给以充分考虑。尽快修订和完善《规定》中不相适应的条款内容,重新界定汽车租赁业的内涵。因为,租赁汽车的使用既是生活工具、又是生产工具(生产资料),做为生产资料使用者与生活工具使用者应当有严格的区别,所以,不能以是否提供驾驶劳务做为区分汽车租赁的唯一标准。

建议:修订和完善《规定》中增加不同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相互联系的条款内容;增加市场准入资格的限定条件、标准,加大政府宏观调控力度;进一步调整和规范各方当事人行为的条款内容等。特别是租承双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权力和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增设专门条款规定中因承租人在使用租赁车辆实施违法活动被执法机关查处时,不能因此改变执法机关对相对当事人主体的认定;和对实施其活动必要条件(车辆)的限制或者处置。因为租赁经营者既是所有权者,又是经营管理者,所以也不能因租赁车辆在有条件的使用权、保管权转移时,而改变被管理相对人主体的法律责任。

理顺行业管理关系。建议:将汽车租赁业按行业分类,应当属于道路运输行业的范畴,是运输市场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能因行政管理对租赁车辆的车型、种类不同而改变其行业的属性。目前,我市汽车租赁的行业管理“一分为四”(按汽车租赁的投资渠道、经济类型,车辆车型及种类不同分别由交通、城建、商务、发改委等部门管理),给汽车租赁行业的发展造成的矛盾和弊端显而易见。只有依法明确职能部门的法定职责,才能有利于汽车租赁业的健康发展。天津客车租赁资讯

2.制定行业标准、完善规制。至今国家没有制定和出台相关的行业标准,建议:加快建立和完善安全技术标准、服务标准、质量信誉考核标准等;根据汽车租赁业发展趋势和经营特点,应加快中心城市汽车租赁市场的网络化建设,发展连锁经营,推行会员制;鼓励开办异地交接车业务和与银行建立信用信息支持系统,推行“一卡通”结算业务;健全和完善服务质量投诉、车辆救援服务保证系统;完善汽车租赁价格体系,调整租赁收费与运输比价的关系;使用合法规范的租赁合同;开展网上受理和查询业务:大力推促新技术、新能源的应用等。

3.加强有效地管理和监督,规范租赁经营行为,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健全车辆技术档案,强化车辆技术等级管理;租赁车辆应当安装和使用GPS、ITS系统、行车记录仪和自动报警系统;按照规定安装、喷印租赁车辆的标志、标识;客(轿)车租赁经营的应当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及相关保险等。

4.鉴于承租人群体的复杂性和隐蔽性,为规避企业经营风险,有效地减少和降低交通事故,控制和预防违法犯罪行为。应适当提高租赁责任抵押金、保证金或者租赁担保条件,并对驾驶人员的驾驶经历有所限制;确保承租人(驾驶人员)交通安全、诚信信息等资料的准确性,应建立与公安、交通、工商管理机关信息网络查询系统和业务户的信用档案;建立承租人提供证件资料电子认定、鉴别系统等。

5.深入开展汽车租赁市场专项清理整顿活动,结合国家、部门工作重点,重点打击和遏制未经许可擅自或者超越经营许可范围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等;规范汽车租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重点控制、预防和打击利用租赁的车辆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6.加强行业组织建设。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我国加入WTO,国外具备一定条件的投资者将利用资金、技术和先进管理手段进入我国的汽车租赁市场,对国内汽车租赁业无疑是一个严峻的挑战和竞争,又是发展的机遇。要充分发挥道路运输协会汽车租赁专业委员会组织、引导、协调和管理的作用,广泛开展市场调研、区域协作、经济联合、参与制定宏观调控政策等活动。加强行业自律,不断提高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能力。天津客车租赁资讯


责任编辑: 整理时间:2010-9-15 14:5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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